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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什么是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主要是指《商标法》第五十七条,2020年6月17日,国务院发布《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规定了判断商标侵权的一般标准,即:“判断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商标使用,是指在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和交易文件上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和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以确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
随后的文章列举了大量的实际侵权场景。
在法律层面,《商标法》第57条也列举了其中一些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后的商品重新投放市场的;
(6)故意为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对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从立法上看,商标法是以总分的结构来阐述商标侵权的,其一般标准是判断商标使用是否成立,只要符合后续所列具体使用情形,就相当于达到一般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很容易对商标使用的概念产生误解。我记得以前在网上看到过这样的事情,一群大学生用自己的设备为华为手机设计、拍摄和编辑了一段视频广告,创意完全来自这些大学生自己,拍摄过程没有得到华为的认可。
有网友在评论区指出,该广告侵犯了华为的商标权,是对商标使用的误解。
大学生为华为设计广告,在视频中,他们确实明确提到华为,但他们没有在非华为所有的产品上使用“华为”商标,比如视频中有人拿着榴莲说是华为品牌,明显是用华为的水果,不是华为生产的,那么就构成了对华为商标的侵权。
如果像评论区的网友所说,不构成商标权侵权,唯一的可能就是版权,假设“华为”一词的原创性达到一定高度,被认定为华为的版权作品,一般公众在对合理使用不满意的时候,应该说、写、读“华为”一词,他们都要向华为支付版权费,当然,事实上,“华为”这个词显然不够原创,因为这个词本身就太短了,我国司法史上最短的作品就是一条广告线,这条广告线被称为“横跨冬夏 直抵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