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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专利申请人是否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过程中,申请人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措辞不准确、表述不准确、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宽等缺陷,如果这些缺陷得不到克服,就会影响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性,甚至申请人也无法获得专利权,同时,公众对专利信息的使用也会受到影响,因此,在专利审批过程中,为了使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可以修改其专利申请文件。
一、修改的时机
1.申请人可以自行提出修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内主动修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可以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主动修改发明专利申请。
2.被动修改,也就是说,在答复通知书时,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以消除通知书中指出的各种实质性和形式上的缺陷
二、修改的内容与范围
1.权利要求的修改
常见的修改方法:
(1)对独立权利要求增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独立权利要求;
(2)改变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
(3)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
(4)改变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和相应的技术特征;
(5)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被正确划分;
2.说明书和摘要的修改
常见的修改方法:
(1)修改背景技术,使之与保护对象相适应;
(2)修改本发明内容部分中与本发明技术方案有关的内容,使其与独立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主题相适应;
(3)修改图纸说明;
(4)修改最佳实施例或实施例;
(5)修改附图。
3.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也就是说,无论是主动修改还是被动修改,都必须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